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記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示津市監(jiān)執(zhí)罰〔2021〕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市河西區(qū)梅鑫軒煙酒店(范社會) 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處罰。
據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執(zhí)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該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標稱“青花汾酒20(500ml、42度)”品牌白酒3瓶,店內標價340元/瓶;標稱“青花汾酒20(500ml、53度)”品牌白酒2瓶,店內標價350元/瓶;標稱“青花汾酒30(500ml、53度)”品牌白酒6瓶,店內標價638元/瓶;標稱“巴拿馬汾酒20(475ml、53度)”品牌白酒4瓶,店內標價420元/瓶;標稱“劍南春白酒(500ml、52度)”品牌白酒97瓶,店內標價489元/瓶;標稱“劍南春白酒(500ml、38度)”品牌白酒37瓶,店內標價459元/瓶;標稱“國窖1573經典裝(500ml、38度)”品牌白酒5瓶,店內標價899元/瓶;標稱“國窖1573經典裝(500ml、52度)”品牌白酒16瓶,店內標價1399元/瓶;標稱“舍得白酒(500ml、38度)”品牌白酒6瓶,店內標價568元/瓶;標稱“瀘州老窖中華老字號特曲(500ml、38度)”品牌白酒1瓶,店內標價368元/瓶。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現場鑒定,上述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zhí)法人員對上述商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津市監(jiān)執(zhí)實強〔2021〕10號)。執(zhí)法人員現場提取了上述商品的店內標價價簽,當事人予以確認。該委于當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立案調查。2021年2月23日,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將上述行政強制措施延長30日(津市監(jiān)執(zhí)延強〔2021〕26號)。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份購進上述查獲產品,經注冊商標權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舍得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分別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進貨時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不能說明商品合法來源及提供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構成要件。本案違法經營額共計102299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是給予警告;二是沒收侵犯“汾酒”“劍南春”“國窖”“瀘州老窖”和“舍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177瓶;三是罰款204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