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海南于近日印發(fā)《海南自由貿易港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范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管理。
《辦法》共有二十四條,對申請條件,申請、受理和核發(fā),許可證管理,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
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應當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應的質量檢驗能力、必要的加工設備、配套的倉儲設施、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合法經營的品種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企業(yè)應當向省級政務服務窗口或海南政務服務網提交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種子生產、加工儲藏、檢驗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等,以告知承諾制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書。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海南將推動電子證照應用,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xù)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xù)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蔡炳先)